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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水泥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日期: 2023年05月09日

关于发布《中国水泥行业企业信用等级

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文件关于支持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会员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要求,增强水泥行业企业诚信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国水泥协会制定了《中国水泥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会员企业及相关单位积极申请、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有关事项请咨询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郝国珠,13810127702

高旭东,13693386118

 

 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乙6号银河大厦附属楼

 

附件:中国水泥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中国水泥协会          

202358 

 

 

 

 

 

 

 

 

 

 

 

附件

中国水泥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发改经体〔2016〕2657号)系列文件精神,为构建中国水泥行业信用体系,推动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水泥协会会员企业。

第三条 中国水泥企业信用评价是行业的一种自律行为,是良好的营商环境与行业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协会发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优势,遵循服务会员企业的宗旨,本着自愿、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价。

第四条 通过信用评价工作,逐步实现以下目标:建立中国水泥行业信用体系和信用管理运行机制,树立企业信用形象,塑造企业信用品牌,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降低社会信息成本,创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信用环境。

第五条 信用评价工作涉及的评审费用仅限于第三方服务费、信用评价报告费、管理费和证牌工本费等成本费用,不收取其他任何形式的评价赞助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中国水泥协会成立信用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指导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研究信用评价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审定信用等级和信用评价报告,推动信用评价结果的社会应用。

第七条 信用建设领导小组下设信用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信建办”),作为开展行业信用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组织专家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查,组织搭建信用信息平台,以及完成信用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八条 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为信用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标准

第九条 信用建设领导小组结合水泥行业特征,采用定量与定性、动态与静态、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方法,本着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的原则,组织制定中国水泥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对行业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和履行约定义务的意愿、能力和表现进行评价。

 第十条 中国水泥企业信用评价共分AAA、AA、A+、A、A-五个等级,每个等级均对应相应的信用状况。

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含义分别为:

AAA级:水泥企业经营的稳定性极强,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够提供极强的安全保障,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

AA级:水泥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很强,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够提供很好的安全保障,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

A+级:水泥企业经营的稳定性较强,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够提供较好的安全保障,较易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较低。

A级:水泥企业经营的稳定性良好,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够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较易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较低。

A-水泥企业经营的稳定性较弱,在正常条件下,水泥企业在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时可以提供部分的安全保障,但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很大,有一定的违约风险。

第四章 参评条件和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参评企业应在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3年以上,并具有3年以上稳定的经营记录;成立满2年不满3年的企业,报协会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审核确认满足评审要求的可以参评。

第十二条 评价程序包括企业申报、初核、初评、审定、公示、发布等阶段。

(一)企业申报。参评企业点击中国水泥协会网站 “信用水泥”栏目,进入“水泥行业信用评级系统”登录,填报申请评价信息,参评企业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负责。

(二)初核。信建办对参评企业填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初评。信建办组织和要求国资委商业信用中心对初核合格的参评企业资料,结合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对参评企业进行数据验证、评价,按照信用评价的行业要求,提出信用等级并撰写信用报告。

(四)审定。国资委商业信用中心信用建设领导小组提出评价报告及等级评定结果信用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专家会审,进行结果审定。

(五)公示。信建办将初评结果在中国水泥协会官方网站、数字水泥网、商业信用中心官网等媒体上公示,接受会员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议。公示期7天。在公示期间,如果没有异议,则评价结果为首次评价的最终信用等级。如有异议,且在公示期间内提出申诉或投诉申请的,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信建办组织复审,重新确定最终信用等级,且复审仅限一次。

(六)发布。等级确定后将评价结果在各级信用体系建设平台上进行发布,并颁发统一印制的信用等级证书、证牌。

第五章 信用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报告根据本办法及中国水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采用专业的计算方法通过综合分析后出具。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报告一般由参评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管理信息、财务状况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和行业评价等内容构成。

六章 信用评价结果推广应用

第十五条 中国水泥协会为参评企业颁发信用评价证书。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结果在中国水泥协会官方网站、数字水泥网、商业信用中心官网、等相关媒体上发布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结果可用于企业承接业务、企业宣传;可作为行政机关和有关行业自律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的参考依据;市场主体可以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水泥行业活动资格审查、评标和定标,作为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中国水泥协会官网、商业信用中心官网等为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实现信用信息的互通与共享。

第七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之前3个月,对参评企业进行复评,复评程序按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有效期期满后,参评企业自愿放弃复评的,原信用评价结果自动失效。

等级在有效期内,具备晋级条件的企业,可在下一年度提出申请,按照初次参评程序重新核定等级。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参评企业每满一年均需参加复评,复评将依上年度的各项综合考评指标给予动态调整。对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且受到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行政处罚的参评企业,以及对受到举报投诉的参评企业,及时核实情况,并视情况对其信用等级做出调整。复评时被降级者,须将原信用等级评价证书、牌匾寄回换新。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办法,建立水泥企业信用档案,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与使用等工作。

第八章 工作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中国水泥协会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严格依据本办法以及信用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保证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开、公正、科学和完整性。认真核实和处理收到的反馈信息和投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参评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有上述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参评资格、通报批评、取消信用等级等处理。因虚假申报给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引发纠纷的,由参评企业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廉洁自律,不得泄露参评机构商业秘密。对在信用评价工作过程中有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水泥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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