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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更新日期: 2022年08月03日

中国水泥协会文件

中水协发〔202272

 

 

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水泥(建材)协会、各会员单位: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有关精神,进一步引导、规范水泥企业市场经营行为,建立有序、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稳定及行业和企业利益,促进水泥行业健康持续绿色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协会及相关会员企业要认真学习和积极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发〔202260号)以及《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发改价检(200841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依法引导水泥企业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规范价格行为,企业在市场经营中严禁有以下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水泥产品,加剧市场供应紧张的局面。

(三)已保证水泥行业的合理利润的基础上,在成本未有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

(四)通过搭售、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变相提高价格等行为。

二、各协会不得组织水泥企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等;组织水泥企业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组织水泥企业达成或者实施价格垄断协议之外的其他垄断行为。

三、各协会要主动协调处理行业内经营者以及与行业外经营者之间的价格矛盾和纠纷,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当其他行业的价格行为侵害本行业利益时,或者本行业内部分水泥企业的价格行为侵害行业整体利益时,行业协会应当及时进行协调劝诫,如无效后可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维护行业利益。

四、各协会要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及时掌握水泥市场供需和价格动态,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在冬季采暖季和夏季用电高峰期做好水泥错峰生产组织协调工作,引导企业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水泥价格出现大起大落,保供稳价,满足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水泥需求。

五、各协会积极维护水泥市场稳定,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对个别企业低价倾销的经营行为和不执行行业自律,损坏行业利益或者水泥企业利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水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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